(2013)锡白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贵宪与杨永、张正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贵宪,杨永,张正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白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李贵宪,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杨永,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被申请人张正贵,男,51岁,是河北省涿鹿县。申请人李贵宪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冀g*****(冀gbe**)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两套房屋(蒙房权证锡林浩特市字第************号、锡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及现金人民币60000.00元担保。经审查,第一被申请人杨永是第二被申请人张正贵的雇工,2013年10月15日23时许,第一被申请人杨永驾驶冀g*****(冀gbe**)豪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马群相撞,造成12匹马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第一被申请人杨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贵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冀g*****(冀gbe**)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建 军审判员 阿 拉 塔审判员 赵 成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云巴特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