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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祥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祥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嘉峪关市祥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朝阳路1399-3号。法定代表人赵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杨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祥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祥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祥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本院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嘉峪关市祥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永庆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有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