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吴爱菊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爱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799号罪犯吴爱菊,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通中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爱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吴爱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辅助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吴爱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爱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爱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