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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应海帆与吴笑微、应明远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海帆,吴笑微,应明远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应海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招脉。被告吴笑微。被告应明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海帆与被告吴笑微、应明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海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应海帆负担。审 判 长  缪正坚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曹观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