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振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振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振芬,成年。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振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汪迪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