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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覃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覃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2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覃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覃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