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北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临海市XX镇XX村,捕前暂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XX小区**单元**号房。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覃湘、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底,被告人陈某接到一不知名男子求购伪造定额发票的电话,该男子以人民币93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60本伪造的定额发票。随后被告人陈某通过代开发票的广告名片联系上南宁一唐姓男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从唐姓男子处买到伪造的发票。2013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妻子雷某(另案处理)与求购伪造发票的男子碰头交易,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南小区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雷某身上查获伪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定额通用发票共2985份,总面额789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票、名片照片,收缴、搜查、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发票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廖冬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