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三街东首。被执行人: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239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仲裁字第455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潍坊海达兴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