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琅民一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金桂红、吴大明等与江爱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红,吴大明,江爱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559号原告:金桂红,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吴大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滁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址同上,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爱平,女,约50岁,滁州市第二中学退休会计,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金桂红、吴大明与被告江爱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桂红。吴大明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桂红、吴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桂红、吴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桂红、吴大明负担。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