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南通市强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涛,南通市强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委托代理人营文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强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祥。上诉人王洪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168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王洪涛与南通市强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争议的实质为应否撤销启劳仲案字(2012)第184号仲裁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洪涛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王洪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2012年3月2日受伤后跟强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强盛公司的威胁和忽悠下签订的。2012年4月10日强盛公司提请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该委出具的仲裁调解书的内容与我和公司之间的私了协议的内容相同。在我工伤尚未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尚未出来时,该委其实并未调解,也未向我进行法律释明,而是直接出具了该仲裁调解书。从该调解书的形成过程和实体内容看,明显不当和不公,且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强盛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洪涛受伤后与强盛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制作了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送达王洪涛和强盛公司,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案涉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王洪涛反悔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顾萌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