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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韩先根、徐阿素等与韩利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先根,徐阿素,来永梅,韩徐观,韩其昌,韩利忠,沈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先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阿素。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来永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徐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其昌。上述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利忠。一审第三人:沈建。再审申请人韩先根、徐阿素、来永梅、韩徐观、韩其昌因与被申请人韩利忠、一审第三人沈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先根、徐阿素、来永梅、韩徐观、韩其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