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云起与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外语音像书店站前分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起,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外语音像书店站前分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张云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外语音像书店站前分店,住所地长春市站前胜利大街副一号。负责人武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起诉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外语音像书店站前分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