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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催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豪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催字第190号申请人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无极限予办先于(金牛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赫孟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守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邢台市豪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北环路苗王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昌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称因遗失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本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40005223387553、票面金额300000元整、出票人为常州众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5月29日、收款人为常州联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邢台市豪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邢台金牛玻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曹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陆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