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执民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与陈统设、陈绍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陈统设,陈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陈统卫。被执行人陈统设。被执行人陈绍金。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与陈统设、陈绍金(2013)台天执民字第83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4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州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