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钟祥旧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孔向明与郭德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向明,郭德清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旧民一初字第00099号申请人孔向明申请人郭德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向明、郭德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向明、郭德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孔向明、郭德清请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孔向明、郭德清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