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XX与王占彪、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占彪,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张秋华。被告王占彪。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构代码57283134-4,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A塔16、17层。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卿,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占彪、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