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刑初字第74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双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项宗友、书记员范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双在本市青羊区,进入熊某某家中,盗窃其棕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7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后逃离,赃款耗用。2013年7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双在本市青羊区,翻窗进入王某某租住的搭建房内,盗窃其放在衣柜挎包内钱夹里的现金589元,在逃离时被挡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款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双的供述等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双对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指控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黄双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润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