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漆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被告施某,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9日生一儿子施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施某沉迷于赌博吸毒而负责累累,对家庭不管不问,2012年9月,原告周某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13年3月被告施某在江宁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施某离婚。被告施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7月29日生一儿子施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施某沉迷于赌博吸毒,对家庭不管不问,致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9月,原告周某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13年3月,被告施某在江宁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系自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施某沉迷于赌博吸毒,对家庭不管不问,致夫妻关系不和,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婚生子施XX尚幼,由原告周某抚养教育为妥,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离婚。二、婚生子施XX由原告周某抚养教育。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向阳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陪 审 员 黄先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箕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