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永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诸暨市永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通。委托代理人:任一民、邬晓东。被告:诸暨市永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清。委托代理人:陈仟伍、金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永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义乌市嘉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朱 强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