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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冀州市。被告魏某,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联合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立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