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申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仙枝、张森阳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凯豪装饰玻璃厂、费智府、吴俊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仙枝,张森阳,宁波市江北凯豪装饰玻璃厂,费智府,吴俊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申字第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仙枝,女,汉族,1955年6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森阳,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凯豪装饰玻璃厂。负责人:费智府,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费智府,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俊桂,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朱仙枝、张森阳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凯豪装饰玻璃厂、费智府、吴俊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仙枝、张森阳申请再审称:张仁杰在卸玻璃时被翻倒的玻璃砸伤致死,是玻璃在装载时或运输中出现问题造成的,出售人宁波市江北凯豪装饰玻璃厂和承运人吴俊桂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仙枝、张森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凯豪装饰玻璃厂、费智府及吴俊桂对玻璃翻倒存在过错,原审判决驳回朱仙枝、张森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朱仙枝、张森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仙枝、张森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