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中乡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与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负责人:岑秉汉,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岑秉坚,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许志豪,厂长。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中乡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因与韶关市豪江船舶修造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中乡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