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一(民)初字第1805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东。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轶民,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文胜。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利物业)与被告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晓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被告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家利物业诉称,2010年5月5日被告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XX小区房屋。被告应自2012年10月起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3,089.14元、滞纳金7,715.62元及律师费3,000元。被告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辩称,其按照要求收房了,其之前的物业费支付到2012年9月份,也都是准时支付的。之后不支付是有原因的,其认为XX小区房屋内都是水,物业没有解决,物业要其找开发商,然后其找来物业和开发商同时对其所讲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得到物业和开发商的一致认可,但后来他们互相之间仍旧把问题推来推去没有解决。其房屋的电梯内水深1米多,插头都插着的,是非常危险的。其并不是拒绝支付物业费,而是准时支付物业费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对于其提出的整改等问题,物业也没有帮助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家利物业系XX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其与某甲公司于2009年12月签订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2011年3月8日,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对XX小区(权利人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算,该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为442.41平方米。又查明,2010年5月5日,被告(作为乙方)和某甲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九条约定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交房通知上指定的交房之日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未按交房通知上指定的交房之日前来XX小区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收房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收房催告书上所指定的交房之日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乙方同意自收房催告书上指定的交房之日该房屋已自动交付;补充条款第十三条约定乙方收到房屋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该房屋的装修和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该房屋存在非属于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则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予以修复,但不影响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另查明,被告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接受了XX小区房屋的全套钥匙(办理收房手续)。以上事实,由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期物业合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御涛园房屋,并于2011年7月12日收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房屋内部电梯内有���及相关问题未解决等原因而拒付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以采信。关于滞纳金,因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认可。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无明确的合同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3,089.14元;二、驳回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7.56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7.56元,被告上海天龙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