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玉华与石庆华、纪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华,石庆华,纪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周玉华,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石庆华,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纪珍荣,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周玉华与石庆华、纪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玉华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