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时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时某。被告宋某,系时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实际收取140元,由时某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