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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外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伟峰、徐双与被执行人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峰,徐双,曲振利,李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外异字第2号案外人:宋有侠,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顾伟峰,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徐双,女,1980年8月4日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曲振利,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振利鱼行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长琴,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振利鱼行共同经营者,被执行人曲振利,系曲振利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伟峰、徐双与被执行人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案外人宋有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宋有侠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宋有侠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是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宋有侠撤回案外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程国义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