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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文诉被告唐文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陈春文,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文慧,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文诉被告唐文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陈春文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