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汉强、陈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汉强,陈汉文,陈汉华,陈汉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汉强,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8021。被告陈汉文,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7021。被告陈汉华,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021。被告陈汉新,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7021。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汉强、陈汉文、陈汉华、陈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茂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