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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科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科军,理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王科军。被申请执行人理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市店集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管谨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科军与被申请执行人理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临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