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大山与被执行人潘╳╳、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潘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钟XX。被执行人潘XX。被执行人周XX。申请执行人钟大山与被执行人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钟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钟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泉审判员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保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