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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与曹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曹万友,曹阳佑,曹元华,罗明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晴岚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昌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万友,男,197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临武县金江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曹阳佑,男,1969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临武县金江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曹元华,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临武县金江镇人,农民。被执行人罗明万,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临武县金江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诉被告曹万友等四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曹阳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岭支行存款账号为6217002980000461397内的存款人民币3300元。一审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曹万友、曹阳佑等四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曹万友、曹阳佑等四人已主动将该案执行标的如数偿还。为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万友、曹阳佑等四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本院理应将被执行人曹阳佑被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岭支行的存款予以解冻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冻结被执行人曹阳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岭支行存款账号为6217002980000461397内的存款人民币3300元予以解冻;二、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夏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生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