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卢念红与董传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念红,董传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卢念红,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董传宗,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卢念红与被告董传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念红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于东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念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传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念红诉称,2012年10月,被告董传宗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董传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董传宗偿还原告卢念红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董传宗承担。被告董传宗(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关系。2012年6、7月份,被告董传宗分两次向原告卢念红各借款3000元,共计6000元。在原告卢念红的催要下,被告董传宗于2012年10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卢念红370112198811300527人民币陆仟元整,还款日期2012.10.17日。借款人董传宗2012年10月8日。”后经原告卢念红多次催要,被告董传宗一直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卢念红提交的借条1份、转账凭证1份、户籍证明信1份及原告卢念红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传宗向原告卢念红借款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董传宗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卢念红要求被告董传宗偿还借款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还款时间是2012年10月17日,故原告卢念红主张自2012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传宗偿还原告卢念红借款6000元。二、被告董传宗支付原告卢念红逾期借款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给付,均限被告董传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传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