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罗根元与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根元,邓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罗根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根元申请执行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内东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内东执字第7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李绍刚审判员 肖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