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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骅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保康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骅,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于保康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保康县财政局主任科员。因受贿嫌疑,于2012年11月2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德平,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骅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清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骅及其辩护人陈德平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骅在担任保康县财政局副局长兼保康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县建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腊月三次收受黄某甲、黄某乙现金共计30000元;2008年年底至2010年下半年三次收受保康县市政公司总经理王某甲现金共计14000元;2010年下半年收受吴某现金10000元;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国庆节前二次收受付某现金共计5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身份信息、干部履历表、任命文件等书证,被告人张骅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骅对指控的事实在侦查机关供认不讳,当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黄某甲所送10000元属借款性质,黄说其兄弟黄某乙在搞工程要张骅关照一下,但张骅没有对黄某乙关照;吴某所送10000元属正常礼尚往来;王某甲和张骅系表兄弟关系,他所送的款是看望张骅母亲的;同时张骅有自首情节。辩护人陈德平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有证据证实黄某甲所送10000元系其借给张骅,且发生在保康县清溪河牌坊湾至封银岩河堤新建工程招投标之前;吴某所送10000元是感情投资,张骅没有为吴谋取利益;张骅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骅在担任保康县财政局副局长兼县建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6月左右的一天,黄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骅在清溪河牌坊湾至封银岩河堤施工工程中标时对其的关照并尽快结到工程款,用信封装现金10000元交给其兄黄某甲。黄某甲到被告人张骅办公室,将10000元现金送给张骅,被告人张骅予以收受。被告人张骅将该10000元放于家中零用。2、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黄某乙为了和张骅搞好关系,在结算河堤施工工程款时给予关照,用信封装现金10000元,以提前拜年的名义在张骅家中送给张骅,被告人张骅予以收受。该款张骅放于家中未动用。3、王某甲为了和张骅搞好关系,希望能在县建投公司多接工程做并能及时结算工程款,于2008年年底和2009年年底,和公司其他人员商量后,分别从公司财务拿现金2000元,用信封装好,在张骅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张骅,被告人张骅对该4000元均予收受并用于日常消费。4、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骅为装修私房给王某甲打电话称需买地板砖,让王帮忙解决一下。王某甲为了和张骅搞好关系,希望能在县建投公司多接工程做并能及时结算工程款,从公司财务拿现金10000元,到个体户王某丙地板砖门店,当着张骅的面将10000元现金交给地板砖门店老板王某丙,并将10000元收据带回公司交给会计。5、2010年下半年,保康县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为感谢被告人张骅在保康县城关镇沿河路刷黑工程结算工程款中给予关照,并希望和张骅搞好关系继续得到关照,在张骅办公室,以张骅儿子结婚未上礼为由,送给被告人张骅现金10000元,被告人张骅予以收受并用于购买私车。6、2009年中秋节期间,付某为感谢被告人张骅对其招投标委托代理业务的关照,在张骅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张骅现金2000元,被告人张骅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消费。7、2010年国庆节前,付某为感谢被告人张骅对其招投标委托代理业务的关照,在张骅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张骅现金3000元,被告人张骅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消费。另查明,被告人张骅于2012年12月27日将赃款49000元退缴至中共保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身份信息、干部履历表、保康县委任命文件、保康县人民政府批复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骅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证实,2009年6月左右的一天,黄某乙为了请张骅帮忙快点结到工程款并感谢张骅在河堤施工工程中标时对其的关照,用信封装现金10000元交给黄某甲。黄某甲与张骅电话联系后,随把黄某乙带到张骅办公室门口,黄某甲进入里间张骅办公室将10000元现金送给张骅。同年农历腊月的一天,黄某乙为了和张骅搞好关系,在结算河堤施工工程款上给予关照,其用信封装现金10000元,由黄某甲引路,开车把黄某乙带到县政府大院并指明张骅的住所。黄某乙一人到张骅家中,以提前拜年的名义将10000元现金送给张骅。3、证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周某乙、王某丙的证言、保康县市政公司财务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等书证证实,王某甲为了和张骅搞好关系,希望能在县建投公司接工程并能顺利结算工程款,于2008年年底和2009年年底,和公司其他人员商量后,分别从公司财务人员周某甲处拿现金2000元,用信封装好,在张骅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张骅。上述款项均在市政公司财务以工程材料费中水泥票冲抵。2010年11月18日,张骅给王某甲打电话称需买地板砖,得八、九千元,让王帮忙解决一下,并说他在王某丙地板砖店等王某甲。王某甲为了和张骅搞好关系,希望能在县建投公司多接工程做并能及时结算工程款,从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乙处拿现金10000元,到个体户王某丙地板砖门店,当着张骅的面将10000元现金交给地板砖门店老板王某丙,并将王某丙开具的两张5000元收据带回公司交给王某乙,由公司副经理周某乙签字后,王某乙减了公司财务现金账。4、证人吴某、戈某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县建投公司支付保康城区道路改进工程一标段财务账据等书证证实,2010年6月,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保康城区道路改进工程第一标段后,将工程转给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施工。吴某自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承包施工约1000米的工程,工程款由吴自行找业主单位县建投公司支付。同年9月,吴某因资金紧张,找张骅想办法拨付部分工程款,吴某按张骅所说提交报告后,张骅同意并签批付款100万。不久吴某听说张骅儿子结婚了,为了感谢被告人张骅在结算工程款中给予关照,并希望和张骅搞好关系继续得到关照,吴某在张骅办公室,以张骅儿子结婚其未上礼为由,送给被告人张骅现金10000元。5、证人付某证实,为了感谢张骅在县建投公司河堤工程及新街刷黑工程招标和决算中对金丽尔公司的关照。2009年中秋节,付某在张骅办公室,送给张骅现金2000元。2010年国庆节前,付某在张骅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张骅现金3000元。6、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县建投公司相关财务账据等书证证实,黄某乙、保康县市政公司、吴某、金丽尔公司均与张骅有利益关系。7、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保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情况说明、退赃票据、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骅的归案情况及主动交代其主要受贿事实、全部退赃的情况。8、被告人张骅供述,2009年6至8月份的一天,黄某甲和黄某乙到办公室找张骅,黄某乙在外面办公室坐着,黄某甲拿了个信封袋子到里间办公室,将信封放在办公桌上的报纸下面就走了,里面装有现金10000元整,该款张骅放于家中零用。因黄某乙做河堤工程急需资金,目的是请张骅帮忙抓紧结算一批资金。同年农历腊月的一天,黄某乙来到张骅家,说给张骅提前拜个年,感谢张骅的支持,并请以后多关照,黄某乙拿出个装钱的信封放在茶几上就走了,里面装有现金10000元整,张骅将该款存放于家中。王某甲分别于200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和200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到张骅办公室和张见面后,王拿出装钱的信封给张骅,并说感谢这一年的照顾,经清点每次信封内装有现金2000元,均被张骅用于日常消费。2010年张骅“改非”文件下发前,其买了一套房子要装修,张骅找王某甲垫10000元购买地板砖,王同意后,张骅让王某甲直接将10000元付给地板砖门店老板王某丙。张骅在王某丙店里买了7000余元的地板砖,剩余2000余元,王某丙退找给了张骅,张骅用于日常消费,这10000元张骅一直没有还给王某甲,实际就是王某甲将这10000元送给了张骅。实为2010年9月份左右,张骅给吴某签批拨付100万元工程款后的一天,吴某在张骅办公室给了张骅一个信封,并说感谢张骅帮忙,以后还请多支持,信封内装有现金10000元,该款张骅用于购买私车。2009年中秋节期间,金丽尔公司经理付某在张骅办公室交给张骅一个装钱的信封,说请张骅帮助支持业务,经清点内装现金2000元,张骅用于平时消费。2010年国庆节前,付某在张骅办公室,送给张骅一个装钱的信封,说感谢张骅对她公司的支持并请以后多关照,经清点内装现金3000元,张骅用于平时消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保康县清溪河牌坊湾至封银岩河堤新建工程招投标前,保康县财政局干部黄某甲为帮其弟黄某乙承接该河堤施工工程,多次找被告人张骅,要其对黄某乙在牌坊湾河堤工程招标上给予关照,并于同年9月的一天在县财政局院内黄某甲车上,送给张骅现金10000元,被告人张骅予以收受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张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均证实钱是借给张骅的。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骅该起受贿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张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交代其主要受贿事实且将全部赃款予以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骅及辩护人提出张骅于2008年下半年接受黄某甲交付的10000元不属受贿性质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依法可对被告人张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张骅退缴在中共保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赃款4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权审 判 员  李昌银人民陪审员  李晓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