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单卫芳与单来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卫芳,单来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单卫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宝富。被告单来友。原告单卫芳为与被告单来友所有权��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卫芳诉称,2012年12月7日,马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了《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预)协议》,根据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上述协议违背相关安置政策,涉案拆迁的位于绍兴市马山镇王家埭村楼房(建筑面积79.5平方米)是由原告及被告、原告之母三人提出宅基地申请并经批准建造的。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享有79.5平方米安置房屋及因本次马山镇人民政府拆迁房屋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卫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