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诺与朱静波、朱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诺,朱静波,朱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张诺。委托代理人:陈姝贞。被告:朱静波。被告:朱波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诺诉被告朱静波、朱静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诺撤诉。本案受理费6607元,减半收取计3303.50元,由原告张诺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