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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强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强金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7号原告陕西强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7号A05室。法定代表人吴陈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98号华园酒店22层。负责人张云良��委托代理人王清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南街162号。法定代表人张锡鲁。委托代理人王清清,该公司西安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强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由原告陕西强金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王 钰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