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唐生华与建德市洪泽电器有限公司、汤军浙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生华,建德市洪泽电器有限公司,汤军浙,欧阳建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生华。委托代理人:唐金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洪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军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军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建宏。上诉人唐生华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1月18日,上诉人唐生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生华撤回上诉,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76元,减半收取2688元;由上诉人唐生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