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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吕爱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吕爱群。委托代理人:钱燕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楚军锋。委托代理人:刘清清。委托代理人:李夏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爱群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爱群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爱群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爱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爱群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