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军诉被告江苏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江苏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梁军,居民。被告江苏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建湖县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诉被告江苏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梁军负担。审判员 邵锦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