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蒋维仁与耿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维仁,耿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蒋维仁,男,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耿会东,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蒋维仁与耿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1)昌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维仁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100元,公告费120元,申请执行费516元。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昌民执字第3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