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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破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破字第9-1号申请人: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3年11月19日,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无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而且经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目前尚未发现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利源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