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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3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