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芳与高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高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陈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头道街。被告:高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高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