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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芳与高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高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陈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头道街。被告:高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高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