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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偃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许某某,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许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亚婷承担。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