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诉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胡淑娥与尹友芬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淑娥,尹友芬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45号申请人胡淑娥,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树现,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申请人尹友芬,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淑娥与被申请人尹友芬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7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友芬的银行存款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邝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侯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