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商初字[北庄]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世波、刘世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世波;刘世海;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商初字[北庄]第84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海(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世波,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世海,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第三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州路达利事神舟重工工程机械城****。法定代表人:王成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波、刘世海及第三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世波、刘世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诉讼保全费22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玉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