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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黄╳╳、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黄xx,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林xx,女,1978年8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被执行人黄xx,男,1981年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侧岭乡,现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系巴马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谢xx,男,1975年12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系巴马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xx、谢xx发出(2013)巴法执字第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林xx人民币95000元,申请执行费1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号为:xx)有存款51983.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行(账号为:x)的存款51983元转至本院执行款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户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29101040019323,注明支付林xx案件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英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