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勤与陈华雄、张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勤,陈华雄,张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545号原告申勤。委托代理人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雄。委托代理人马吉芬,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勤与被告陈华雄、被告张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勤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俊、被告陈华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申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