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勤与陈华雄、张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勤,陈华雄,张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545号原告申勤。委托代理人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雄。委托代理人马吉芬,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勤与被告陈华雄、被告张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勤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俊、被告陈华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申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