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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玉云诉被告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玉云,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76号原告:罗玉云,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雷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云诉被告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云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雷波的房产或其他价值115.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玉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雷波价值115.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艺 来源: